河南高院發布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集資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河南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全力追贓挽損,彰顯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堅定決心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現發布五件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資的一般性風險特征,提升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意識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動拒非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一 陳某樁集資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被告人陳某樁印制大量“小麥銀行”宣傳冊,隱瞞其經營的面粉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存在大量外債的事實,在營收大多用於還債的情況下,通過熟人口口相傳的方式,向某鎮及周邊鄉鎮廣大群眾宣傳將小麥存入其經營的面粉廠可以保值。群眾將小麥賣給陳某樁的面粉廠時,陳某樁不支付小麥款,而是按照小麥每存滿一定期限每斤價格上漲1分至1角或根據小麥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陳某樁共通過此種形式向85戶群眾非法集資330萬余元。陳某樁還以其經營的面粉廠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眾非法集資620萬余元。截至案發,陳某樁共向115名群眾非法集資950萬余元,未兌付金額820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樁在經營面粉廠過程中,隨著集資規模不斷擴大,無法維持資金運轉后,於2022年7月底將面粉廠內的面粉、麩皮、編織袋等變賣后,攜款逃匿。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樁明知企業連年嚴重虧損,依靠面粉廠收益根本無法返還集資款,仍隱瞞真相,虛假宣傳“小麥銀行”,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集資后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並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掩蓋其無償還能力的真相,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后變賣財產,攜款逃匿,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陳某樁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樁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農領域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對農民實施集資詐騙,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當予以嚴懲。被告人表面上利用其經營的面粉廠宣傳所謂的“小麥銀行”,實際上是以保值增利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集資詐騙,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本案提醒廣大群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高利保本是陷阱”,對打著各種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要保持頭腦清醒和理性判斷,多與家人商量,不要盲目輕信。
案例二 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王某涵先后擔任某國際旅行社洛陽分公司業務員、分部主管,該分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先通過發傳單、組織免費旅游等方式與客戶建立聯系,后組織推介會向客戶宣講大額投資理財性質的旅游產品,重點誘使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群體簽訂《旅游協議書》購買旅游卡進行投資理財,承諾旅游卡一年到期未使用即可返還全部本金,並可選擇交付數量不等的海參或支付利息。經審計,客戶通過王某購買旅游項目產品共計6900萬余元,涉及人員291名,客戶實際損失金額為3400萬余元,涉及未兌付人員243名﹔客戶通過王某涵購買旅游項目產品共計460萬元,涉及人員43名,客戶實際損失金額為280萬余元,涉及未兌付人員34名。
二、裁判結果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王某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王某數額特別巨大,王某涵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綜合二被告人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依法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發還集資參與人。
三、典型意義
隨著“銀發經濟”的興起,外出旅游是老年人偏愛項目。本案以購買旅游產品到期還本付息為誘餌,專門針對中老年群體實施非法吸收資金。老年群體辛苦一生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但又缺乏足夠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極易成為非法金融活動的目標。犯罪分子利用其金融知識薄弱、追求穩健收益的心理,將非法集資行為包裝成合法旅游消費,極具迷惑性。該案警示老年朋友,參與旅游及其它項目時,選擇信譽良好、資質齊全的正規旅行社、機構,堅決拒絕任何捆綁“投資”的旅游等產品。
案例三 李某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源任武陟縣某小學、某幼兒園等三所學校負責人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情況下,向學生家長宣傳交7萬或10萬等金額助學金,可免費上學至畢業,期間不再交納任何費用,學生畢業時扣除一定費用(每年2000元至3000元不等)后,助學金全部返還,李某源后將非法吸收資金用於學校經營。經審計,被告人李某源非法吸收學生家長繳納的助學金有231人,金額2097萬余元。案發前后已清退助學金46萬余元,扣除三所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家長應繳納的學費942萬余元,仍有1109萬余元助學金未清退。
二、裁判結果
武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源收取助學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系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擾亂金融秩序,給集資參與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追繳李某源違法所得,發還集資參與人。宣判后,李某源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學生群體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源所吸收資金雖然主要用於投資建設幼兒園,但其本質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數額巨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此案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懾,也是對社會公眾的一次深刻警醒:務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被“先交后退可優惠”的模式所蒙蔽,以免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造成財產損失。
案例四 盧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某平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能從事財務工作,該公司先后開發建設濟源多處房地產項目。因開發房地產項目缺少資金,2008年至2014年,盧某平、曹某能在沒有取得金融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開發某小區等項目為名,以月2分至3分的高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截止2024年9月,涉及存款金額2.54億元,造成678人損失1.82億元。
二、裁判結果
濟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盧某平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曹某能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濟源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數多、時間跨度長、金額特別巨大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件。房地產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也是非法集資的高發領域,被告人在未取得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以投資房地產項目的名義,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最終導致所吸收資金無法返還的后果,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本案再次提醒廣大消費者,投資要謹慎,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共同守好“錢袋子”,如發現非法集資,應積極向各地處非辦或公安機關舉報。
案例五 陳某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陳某軍利用商丘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寄賣行有限公司名義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個人、手機、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現金的方式還本付息和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然后將所吸收資金高息轉借他人從中漁利。截至2023年11月,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涉及229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合同金額1.2億余元,其中未兌付人數為193人,未兌付金額4800萬余元。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軍積極籌集資產進行兌付,對未兌付的4800萬余元全部予以清退,193名集資參與人出具諒解書,不再追究商丘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軍的法律責任。
二、裁判結果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軍經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對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已清退集資參與人的資金,並得到這些集資參與人的諒解,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陳某軍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全力追贓挽損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案發后,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上,更加注重追贓挽損,積極協調處非辦等職能部門,促使被告人將集資款進行兌付並取得集資參與人的諒解,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全力守護群眾的錢袋子。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提起公訴后被告人退贓退賠的,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案例來源:河南省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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