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發布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依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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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借用私募基金的經營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至12%不等的收益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組織業務員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允許不適格的投資者以“拼單”方式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向不特定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在某公司被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銷“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后,朱某等人繼續沿用原模式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截至案發,非法吸收資金累計5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億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朱某伙同徐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借用私募基金的經營形式,通過推薦會、口口相傳等途徑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依法對朱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並責令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
典型意義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証劵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了專門規定,中國証劵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相關自律准則。但受利益驅動,一些有資質的“真私募”和部分無資質的“偽私募”違規募集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即是一起發生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非法集資案件。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在公司雖經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具有“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但違背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和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原則,允許不適格的投資者以“拼單”方式認購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屬於打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且在相關資質被吊銷后還不收手,故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的判決既警醒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經營,也提示廣大投資者要警惕不設置投資人門檻或投資人門檻較低的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避免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守住自己的“錢袋子”。(來源:江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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